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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大懸案 都成活案

  行政院通過《刑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取消殺人重罪30年追訴期,讓懸宕多年的林宅血案、劉邦友案、彭婉如命案等

「冷案」得以持續追凶法辦。

     台灣法院是外省人開的是共識,外省仔訂的法律有移民風,所以才會有重案三十年追訴期的離譜法律,這在外國是不可思議的事。以色列人追緝德國納粹戰犯是無期的,即使犯人逃逸已五六十年也照樣繩 之以法。

  台灣重犯只要搭飛機到國外生活就可輕易躲過三十年追訴期。當然這大多是外省人或其走狗才有能耐辦到,因為他們錢多多,海外關係良好。一般台灣人犯重罪是很難逃到國外生活的,在機場肯定會被攔下。所以別以為這三十年期限是無差別待遇,不是外省仔一夥的還"享受不到"!

   掏空台灣千億以上的王又曾輕輕鬆鬆、光明正大搭飛機到美國生活。住豪宅,生活奢華,曾妻還經常逛街海買,沒有一點避諱的意思。這就是這類外省人有恃無恐的例子,撈飽就走!即使犯重罪,到國外爽個三十年就沒事了!視台灣人如畜生賤民。

   現在取消三十年期限卻沒見到外省人抗議,原因之一是法院仍在外省人控制之中。所謂見招拆招,法官若想偏袒自己外省人,只要偵結不起訴或由檢察官簽結不處理即可,年限有無根本沒影響,這可以用馬英九數百條案子都被簽結當例子,即使有起訴,法官也都編出各種理由判無罪,例如馬英九洩密案無罪,同案的黃世銘有罪,主嫌卻反而無罪,愛怎麼玩就怎麼玩!

   所以取消三十年期限效果是有限的,只要法院依然是外省人的,任何法律都不會有真正的公平,遇到外省仔就轉彎!

   台灣真正要做的是像東西德統一時那樣,所有前共黨法官都去職,一切砍掉重練。

    只要外省人指標人物馬英九依然趴趴走,那任何司法改革都是無效的!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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